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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