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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