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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