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取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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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