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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