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