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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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