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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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