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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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