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