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记录档案,将与列入、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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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