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