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