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社会公众发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门举报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