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一)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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