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一)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二)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