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