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制定机关
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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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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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