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