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统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