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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