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