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