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入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事项,涉及有关主管单位业务的,有关主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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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