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书,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申请理由、时间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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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