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书,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申请理由、时间等。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