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水利部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流域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机构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申请人对水利部的规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水利部,水利部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称规定,不含水利部颁布的规章。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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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