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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