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确认水流的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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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