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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