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