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登记表、复议申请书、受理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复议答辩书、复议决定书、复议文书送达回证、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订。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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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