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按期、高效完成。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