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