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流域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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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