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统一管理。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电影艺术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并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摄制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电影艺术档案移交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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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