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 (二)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 (三)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电影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