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档案构成

第十条

文字、图片类档案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译制片台本; (二)完成台本(含字幕表); (三)对国外发行的国产影片各语种和国内民族语言的翻译本; (四)导演阐述; (五)影片审查决定书; (六)有关部门对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 (七)影片海报、宣传画、工作照、剧照、说明书、特刊; (八)国产影片在国内外获奖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照片; (九)剧本内容的有关依据和历史考证材料,以及取材或者改编前的原作; (十)主创人员的创作设想和音乐总谱、歌词; (十一)场景气氛图,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图,演员定妆照; (十二)有关摄制决定; (十三)分场分景表; (十四)摄制工作日志; (十五)摄制工作总结; (十六)主创人员艺术创作总结; (十七)其他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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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