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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