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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