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