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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