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