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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