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