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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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