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