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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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