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