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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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