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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