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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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