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