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