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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