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