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